广西贵港市桂平市垌心乡富惠百货商店未树立食物进货查验记载准则案行政处分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5-06-23 22:05:29  来自:ayx爱游戏电子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5年1月1日起,在食物运营活动中未按规则树立食物进货查验记载准则,未标准一致具体地记载食物的称号、标准、数量、出产日期或许出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称号、地址、联系方法等内容。2025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查看发现该违背法律规则的行为,并当场作出正告行政处分,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4月10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5年4月24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复核,当事人仍未按规则树立食物进货查验记载准则。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物运营许可证及运营者身份证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运营主体资格;

  3.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当事人食物进货简易单据2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则树立食物进货查验记载准则的违法现实;

  4.当事人供给的食物出售“一票通”台账1份,证明当事人2024年12月31日树立食物进货查验记载准则状况。

  2025年05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分奉告书》(浔市监罚告〔2025〕25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说或申辩。

  本局以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物运营企业应当树立食物进货查验记载准则,照实记载食物的称号、标准、数量、出产日期或许出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称号、地址、联系方法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据。记载和凭据保存期限应当契合这个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则。”的规则,构成未按规则树立食物进货查验记载准则进行食物运营活动的行为。当事人案发后自动配合市监部分查询,照实陈说违法现实并自动供给根据资料,违法运营时刻不长,且至未形成食物安全事故,对当事人适用从轻处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背本法规则,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药监管理部分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歇业,直至撤消许可证:(三)食物、食物添加剂出产运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许未按规则树立并恪守进货查验记载、出厂查验记载和出售记载准则”的规则,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基准(2023版)》第六十七项《食物安全法》行政处分裁量基准第12点的从轻适用景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1.有本条所列1项景象的;2.有《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景象,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则,决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请于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国库。(凭本局开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的缴款方法交纳上述罚没款。)逾期不交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并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如对本行政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平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分不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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